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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3万存款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,没经常查询就要自行担责?

发表时间:2023-03-21 18:07:24 来源:波哥评弹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银行的存折是真的,银行的公章是真的,银行的行长是真的,储户的存款却不是真的?2008年,南京的李先生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,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。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,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,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银行。到2018年12月,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。后来,李先生发现钱取不出来了。报警后发现,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,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,这些钱被时某宁挪用。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。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,却被银行拒绝,只愿意赔一半。法院判那用资金的时某宁全额赔付银行243万元,银行却只愿意赔给储户一半?

银行认为李先生一家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,应该承担责任。银行该不该赔钱?很多人认为李先生一家没有去银行柜台存钱,而是给了银行负责人时某宁,没有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,银行不应该赔偿这笔存款。但是,作为银行一方,如果客户没有明显过错,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储户。在当年存在不太规范的情况下,经常有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存贷业务。时某宁当时是行长,给他先生一家办理存款,给了存折,盖有银行公章,作为普通人,不可能分辨这个存折的真假。而时某宁当是以银行行长的身份来处理存款的,是职务行为。如果他只是一个路人甲,李先生一家又怎么可能把这么一大笔存款交给他?

李先生与银行是否构成存款业务?最重要的是要看法院对时某宁的犯罪定性。法院没有按诈骗罪给时某宁定罪,而是定了挪用资金罪,那就是认定李先生一家与银行构成存款业务,时某宁不是诈骗李先生一家的钱,而是侵占了银行的存款。根据这个定性,银行应当赔偿李先生一家的存款。在这个案件中,银行也是受害者,银行不愿意先行赔付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银行以储户没有经常查询需要自行承担责任,这就有点过分了。储户就是为了安全才把钱存在银行里,银行却让储户经常查询来保障安全?

如果银行这个理由成立,那银行还有何安全性可言?银行要求储户经常查询,这个“经常”需要多高的频次?一年一次?一月一次?一周一次?一天一次?像李先生这样的存款,是存折类的,是不是必须在柜台上查询?按照银行的要求,那么多客户如果都“经常“查询自己的账户,岂不是折腾客户?如果客户都天天来查询,银行除了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,还没有精力和时间来正常办理其他业务?

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理由,要求客户经常查询自己账户,否则自己为账户安全担责,将开创一个极坏的先例,造成的恶劣影响可能极其深远。这不仅仅是影响公众对银行的安全感,更重要的是银行无底线推责,挤兑了银行自身的信用。信用,是银行的生命。没了信用,这样的银行何以生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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